(1)使用注册商标,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将两个以上单独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时,不得标注一个“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而应分别标注。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手续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4)保留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企业商标与字号尽可能一致。如企业字号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字号不得突出使用,否则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企业应严防其他同行业的企业字号侵犯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