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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6-01868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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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2年1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了《关于印发〈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同步修订,原法规中规定的相关处罚条款内容已经删除或者发生调整。同时,我市又新出台了《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法规中也新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为精准衔接地方性法规立改废以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修订完善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决策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编制完成。

三、制定目的

根据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调整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精准有效实施,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四、主要内容及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系统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的自然资源领域处罚事项,对2022版裁量基准进行优化调整,将原有8项裁量基准精简为3项,删除5项与现行法规不符或者已失效的处罚适用情形,让裁量基准更加精准、行政处罚更加合理。

一是保留了山体保护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我局结合地方管理实际,在参考省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对《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设定的3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相应裁量基准阶次,填补了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空白。经过近几年执法实践,该处罚裁量基准实操性强,有效规范执法行为,本次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这3项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删除了《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中5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近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上述两部法规中原规定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所以本次决定不再制定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

三是关于《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中设定的相关处罚事项,在上位法中已有新的规定,且在《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已明确具体的裁量基准阶次,我市直接执行即可,无需另行制定裁量基准。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一是本次修订整体架构和裁量原则严格对标省自然资源厅现行制度规定,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规定的违规用火、违法采矿、林地毁坏等处罚事项,省级已细化明确相应的裁量基准,我市全部严格遵照省级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市级基准。

二是针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立的处罚事项,比如《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规定的3项行政处罚,如“对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处罚”,在省级裁量基准尚未覆盖,我市结合地方执法实践,细化完善适配我市的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六、政策解读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0631-517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