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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31205M/2026-01705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水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水务局
时间: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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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4年威海市水务局印发《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水政发〔20245号),随着时间推移,《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先后出台和修订,原有裁量基准相关行政处罚条款发生调整,2026年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对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提出新要求需重新修订我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制定目的

落实省级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最新工作要求,匹配我市现行水行政法规规章调整实际,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及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对2024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优化调整,裁量事项由原来的7项精简为4项,删除了5项已被废止的处罚情形,新增了2项贴合当前管理实际的处罚内容,覆盖节水、城乡供水污水排水三大领域。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的处罚档次,让裁量更加精准、处罚更加合理。

一是细化节水方面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结合《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的修订,删除了2024版中“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等5项裁量基准,同时新增了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执行中,执法人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对计量设施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及时整改,对应三种不同的处罚力度

二是规范城乡供水设施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于“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和“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两类违法行为,因《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2024年以来未做改动,裁量阶次及核心内容继续沿用2024版的规定。新修订版将罚款金额的表述由“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2000”统一调整为“处1千元以上不满2千元”,让罚款区间更加清晰、边界更加明确,方便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三是新增了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依据新出台的《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新增了对“从事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活动”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具体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管道堵塞、污水渗漏等不良后果的,仅作警告处理;如果逾期不整改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按照相应处罚力度进行罚款,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本次修订整体框架和裁量原则对标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相关规定,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对于省级已经明确细化的处罚事项,严格遵照执行,例如从事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直接采用省住建厅制定的裁量基准,确保省市执法标准统一,不会出现处罚差距过大的情况。

针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新设立的处罚事项,在省级裁量基准尚未覆盖的情况下,我市结合一线执法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这类违法行为为例,目前省级层面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裁量标准。为此,我市在参考其他地市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威海涉水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既符合制度规范、又便于一线操作的具体裁量标准,填补了这一领域的裁量空白,确保执法有据可依、裁量合理适度。

、政策解读人

水务局水政科

孙畅  0631-53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