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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31149X/2026-01122 发布单位: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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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要求。近年来,国家及省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连续发文,要求国企健全采购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适应监管变化。《办法》实施已逾五年,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出现新情况,省、市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巡察、审计中暴露出的问题,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三是配合平台升级。2025年,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国产化改造要求,市国资委对原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需同步修订《办法》以适应系统及运营模式变化。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目的

为深化市属国企采购领域改革,构建规范透明、风险可控的采购管理体系,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预防廉政风险,实现采购质量与效益双提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

四、主要内容及修订重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五十条,围绕平台定位、采购人责任、信息公开、采购方式、档案留痕、信用管理、责任追究、平台运营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调整,进一步提升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1.平台定位与管理体制调整。原办法对平台的监管属性和运营主体未作明确界定。修订后,将平台更名为“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明确市国资委为行政监管机构,授权威海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指定运营机构。这一调整强化了市国资委的监管主导权,为平台纳入国资统一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2.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强化。原办法要求企业强制设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偏重形式。修订后取消该强制要求,改为企业结合实际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从决策、审查到评价、风控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此举推动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规范管理”转变,提升了采购管理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3.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系统完善。原办法对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和处理程序缺乏明确规定。修订后明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所有采购项目均须通过平台发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依法不公开的,须由企业开列清单并履行内部审定程序。这样既增强了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又兼顾了企业的合法保密需求。

4.采购方式选择更加灵活务实。原办法强制要求“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导致部分项目效率低下。修订后删除该强制表述,允许企业依据法律法规、项目特点、市场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及程序。这一变化尊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实现了合规与效率的平衡。

5.档案管理与采购留痕要求强化。原办法对档案留存要求不明确,巡察、审计中屡屡发现“过程不可溯、责任不可追”问题。修订后明确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采购全过程须信息化留痕,涉密项目亦须留存完整档案。这为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提供了扎实的证据支撑。

6.信用管理机制更加协同规范。原办法的黑名单制度由平台运营机构自行建立,标准不一、权威性不足。修订后调整为执行市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统一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失信认定标准与惩戒程序,评价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此举实现了与市级信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升了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7.责任追究制度独立成章。原办法的责任条款分散,威慑力不足。修订后新增“责任追究”专章,系统列举十一类违规情形,明确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这大幅提升了违规采购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切实规范采购行为。

8.平台运营机构职责更加清晰。原办法对运营机构的职责定位较为模糊,平台对采购管理和监管的支撑作用有限。修订后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应遵循的原则,提升服务效能、强化透明共享、恪守依法诚信,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并具备商品库、供应商库、专家库等基础信息库及信用评价功能,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运行情况。平台由此从单纯的“交易工具”转变为“管理与监管支撑”的综合载体。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本办法在遵循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威海市属国企实际,对平台运营模式、信息公开程度、责任追究体系等进行了细化与创新,与《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保持方向一致,同时更突出可操作性和本地特色。两者主要差异点一是采购门槛与进场要求不同,省办法设定明确的强制进场采购金额门槛,本办法未设金额门槛,由企业自行在内部制度中确定平台采购范围,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但对企业内控要求更高;二是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不同,省办法仅要求归档保存,未设具体年限,本办法明确规定采购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5年,增强了可追溯性和审计依据;三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同,省办法仅在信息发布、质疑答复中涉及相关内容,本办法专设“商业保密原则”条款,允许企业开列不对外公开的项目清单,对商业秘密保护更为系统和具体;四是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同,省办法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但未单独出台配套信用办法,本办法与市级信用管理制度衔接,形成“管理办法+信用办法”的双轨制度体系,信用管理更加成体系;五是采购方式导向不同,省办法明文要求将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本办法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采购方式,更贴合市属企业多样化的采购需求。

六、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王月娇

联系电话:0631-518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