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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992/2026-00278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6-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时间: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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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邢海文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苗水

    地址:威海市统一路298号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行政区域内,由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行使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委托给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威海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权。

委托执法责任承担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督导受委托单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60学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6.需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执法决定,由委托单位作出。

7.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执法监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8.委托单位应为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细则,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参加省交通运输厅、市司法局等组织的相关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60学时。

6.受委托单位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7.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通报年度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  2  5  2028  2  4 止。本委托书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威海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