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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77H/2026-0223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字解读

来源: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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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已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针对文登西洋参种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事项。为保障《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坚持过罚相当,有效区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避免产生同案不同罚问题,从而更好兼顾产业保护与监管执法,威海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1号)《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三、制定目的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制定符合我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工作实际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旨在统一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有效管控种植投入品风险,筑牢西洋参产品质量安全防线,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明确了《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中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1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划定具体的裁量阶次。针对文登西洋参种植环节的违法行为,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将裁量阶次划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并明确相应的适用情形,引导从业者管控问题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如,将主动停止违法、涉案产品尚未流入市场,风险可控的情形,划入较轻阶次;将存在从重情节、已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危害大的情形,划入较重阶次。

二是设置详细的处罚标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货值金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进一步细化了较轻、一般、较重三档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在经营管理、金额和产品处置等方面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统一执法标尺,减少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性。同时,立足文登西洋参产业特点,考虑不同主体经营规模与承受能力,将普通种植户单独设置较低罚款区间,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高额货值倍数罚款区分开来,兼顾小农户生产实际。

三是规定明确的适用前提。本《裁量基准》仅适用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教科  0631-5230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