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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535025L/2026-00230 发布单位: 威海市大数据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8-01-31 文号:

关于《威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来源: 威海市大数据局
时间: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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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大数据局印发《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推动规范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市大数据局参照上级文件和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威海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相关依据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三、出台目的

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六章、22条内容。

第一章,明确了《细则》的依据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情况。解释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体”等专业术语的意思,提出了登记工作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大数据局和市大数据中心的职责分工,具体说明哪些数据是必须登记的,哪些是鼓励自愿登记的。

第二章,介绍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四种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对每一种登记类型,详细说明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登记,以及申请时要提交哪些材料。

第三章,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和赋码,明确了每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和操作规范,同时对社会公众或相关方提出异议的情形,设置了异议受理、核查与处理机制。

第四章,规定登记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是三年,规定了续展的申请时限与方式,规定市大数据局要对市大数据中心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并对其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规范,防止违规泄露信息。

第五章,明确了市大数据局在统筹管理登记安全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要求市大数据中心确保登记过程的合规公正,列出了市大数据中心可能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并说明发生违规行为时如何处理,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登记,同时还建立了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的问题给予一定宽容。

第六章,明确《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市大数据局,并规定了其具体的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五、与上级文件的主要区别

《细则》与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相比,在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上总体一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调整。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二是细化提交材料。详细规定了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有效指导登记主体规范、准确地完成登记申请。

三是补充工作要求。主要对登记申请、登记受理等程序的工作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各项程序细节,确保登记工作规范高效。

六、政策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威海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科

联系电话:0631-581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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