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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71231日。

个税部分:执行期限延至20271231日。

申报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申报材料:1)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3号规定备案和申报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1.合伙创投企业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备案、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备案、抵扣。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