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牵头单位: 市税务局
①“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部分解读
政策出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执行期限: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申报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部分解读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7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申报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申报材料: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办理流程: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台办理。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③“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部分解读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022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申报条件: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申报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流程: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服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