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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4-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5-06
    •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4〕1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4〕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控制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市进行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影响正常供水。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6事件分级

    1.6.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4)遭遇严重干旱,主要客水取水量不足,造成全市性水厂限产超过30%的。

    1.6.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因水源污染、水源不足等原因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水务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通信发展办、气象局、水文中心,市水务集团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指导我市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我市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供水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5)负责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作为市供水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区市水利(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供水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市级供水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6)负责供水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区市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9)完成市供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供水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供水现场指挥部,市供水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供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市供水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2)组织有关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开展;

    (3)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市供水指挥部反馈突发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市供水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具体情况建议市供水指挥部提升相应级别;

    (4)根据现场工作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4工作组

    (1)技术专家组。市供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建立市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负责参加市供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市供水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3)设施抢修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4)应急供水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应急局及相关区市政府(管委)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居民应急生活用水供应及组织发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

    (5)供电、通信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发展办牵头,协调组织威海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通信保障;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通信保障;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供电设备、通信保障。

    (6)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管委)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属地开展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9)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预测与预警

    3.1日常预防

    (1)供水连续性监控。由各区市城市供水企业负责,通过企业热线、智慧水务系统等途径进行监测。    (2)供水水质监控。由各区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市水质监测中心或有关检测机构,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3)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3.2信息监测

    3.2.1预测与预警系统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及时收集、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水文、地质、水质、污染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者威胁城市供水安全的其他信息。

    3.2.2预警信息来源

    (1)市水务局、气象局、水文中心对天气形势、水文、汛情等进行监测、分析,得出可能对供水水源、设施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的信息;

    (2)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水务集团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各个环节的监测,发现污染、疫情等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3)市水务集团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者分析得出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4)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

    3.3研判预测

    接到有关企业、部门上报的事故情况后,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研判结果(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3.4预警级别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蓝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4.2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30%以上、50%以下的;

    (3)经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4.3橙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50%以上、70%以下的;

    (3)经市供水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4.4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70%以上,可能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3)经市供水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5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红色、橙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供水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者宣布取消。黄色、蓝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者宣布取消。

    (2)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

    3.6预警响应

    3.6.1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2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6.3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2)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

    (3)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3.6.4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2)做好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

    (3)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管委)、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5个小时)。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4.2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3应急响应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管委)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本领域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水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供水企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供水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4指挥与协调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管委)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供水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供水指挥部副总指挥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市供水指挥部总指挥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 市政府(管委)主要领导、市供水指挥部总指挥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5处置措施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至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设置警示标志;发布信息和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至现场参与处置;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采取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应急联动

    市供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开展通信、交通、物资、生活、资金、治安等保障行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供水指挥部。各区市政府(管委)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供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4.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对救助资金和物质分配、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给予社会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供水指挥部要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较大级别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4恢复重建

    较大级别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水务集团和事发单位负责,具体参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供排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威政字〔2019〕75号)实施。

    5.5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应急保障

    6.1人力、物资保障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及时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供水指挥部批准,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区市政府(管委)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设备、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落实到位。

    6.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设备维护、日常运作等提供资金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指导事发属地开展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确保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通信发展办,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及市供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6.6施工现场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电网发生故障影响供水安全时,指导供水企业实施用电安全的应急处理;确认突发事件现场供电设施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并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确保现场人员安全。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通信管线的确认,做好现场通信管线保护措施,确认突发事件现场通信设施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并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绿化、施工影响供水抢修、维修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燃气、供暖企业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燃气、供暖管线的确认,做好现场燃气数据监测及燃气、供暖管线保护措施,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

    6.7环境污染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6.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

    评估、完善;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教培训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城市供水相关的应急基础知识,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考核奖惩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修订

    市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文解读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