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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24-01232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分类: 随机抽查细则 成文日期: 2024-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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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威人社办发〔2016〕140号),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特制定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随机抽查不仅要运用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中,也要在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根据市司法局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上级没有部署专项检查的、群众没有举报投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市场主体,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二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在每年年初,应当通过局机关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有关科室、单位责任人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监管的工作人员,对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抽取监管工作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