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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林业局
时间: 2024-02-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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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市林业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草案)》,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3月2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5173619

    邮箱:whsfzjzk@wh.shandong.cn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角山巷8号



    威海市林业局

    2024年2月1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火规划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配备森林管护人员、物资装备,科学建设、改造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宣传教育】 每年三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新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森林防火和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用火、科学防火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五条【防火警示牌、标语】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进山路口、环山路、林缘及林内主要道路两侧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张贴、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森林防火联防机制】 辖区内各相邻镇街、城林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治机制,实行信息共享,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第八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市、区(县级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应急、林业等部门联合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查处行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依法查处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

    第十条【防火期】 本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管护人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临时保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高火险期】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入口值守。必要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禁火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的特定范围划定为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生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焚香烧纸、烧农作物废气物料等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三条【防火通道、防火设施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破坏、占用森林防火通道,不得破坏、挪用、拆除、侵占其他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以及在林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林区线缆及用电设备维护】 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等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林区各类配电设施、线路进行安全检测检修,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鼓励相关经营或者建设单位采用无人机巡视、可视化装置等技术手段,提高隐患识别及排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十七条【火险报警】 “119、110”为全市设置统一的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十八条【伤残牺牲抚恤】 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补偿;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济。

    第十九条【禁火区违规用火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生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焚香烧纸、烧农作物废气物料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破坏设施等行为罚则】 违反本规定,堵塞、破坏、占用森林防火通道,或者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森林和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性高,是全球最频繁、处置最困难、危害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加强对威海市森林资源的保护,维护威海市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威海市林业局组织编制了《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威海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5年)》《威海市森林防火标准体系》《威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威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威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威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清单》等。

    三、编制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征求各级林业部门等意见,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草案)》。

    四、编制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分为二十一条。

    第一、二条主要是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火灾按照不同环节进行精准管理。

    第三条重在发挥森林防火规划在预防火灾、提升扑火能力和综合防控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五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重点强调了在森林防火宣传月内宣传教育的主体,也突出了宣传教育对增强防火意识的重要性。

    第六条是有关表彰和奖励的规定,适当的表彰奖励有利于激发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并增强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第七条是关于联防机制和沟通协作,明确了防火工作跨区域时,各部门所应遵循的办事原则。

    第八、九条强调了公安、农业、应急、林业等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森林防火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强调及时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十一、十二条是关于防火期、高火险期、禁火区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的基础上,综合天气条件、植被状态、火源活动等因素规定了高火险期,并规定了加强火灾监测、控制火源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等应对措施。针对防火期的时间局限,规定了禁火区予以补充。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对防火通道、防火设施、林区线缆以及用电设备的保护,森林防火通道和防火设施的日常维护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关键性作用。林区线缆以及用电设备的维护有利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同时,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防火方面有着重要的义务,他们应当根据规定制定防火措施,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共同保护森林资源和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强调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积极履行监护义务。这也是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十七条是关于防火警示牌、标语以及火险报警问题。在各处显要位置设置悬挂防火标语,潜移默化地加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告知群众火警电话,要求群众第一时间报告森林火情,最大程度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可以享受的抚恤和保障,并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济。

    第十九、二十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根据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性质和情节,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规定》的施行时间,以便于具体适用。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林业局

    联系人:付庆友 

    联系电话:0631-517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