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按照威海市教育局权责清单,我局研究起草了《威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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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草案解读
现将《威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以及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对《威海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中34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后,起草了《威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实际需要,该文件已征求市教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所辖各类教育机构,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规范威海市教育局行政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内容解读
经对《威海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中34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后,我局对31项违法行为逐一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以局职教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共13项,主要是民办学校擅自设立、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等;以局学前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共8项,主要是单位和个人体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等;以局人事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共3项,主要是教师品行不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以局基教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事项共1项,主要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等;以市招考院为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共1项,主要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以局基教科、职教科为执法主体的行为共2项,主要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违法颁发学位证书等;以局办公室、基教科、职教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事项共1项,主要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财审科、学前科为执法主体的违法事项共1项,主要是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以局职教科、安保科为执法主体的行为共1项,主要是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教育局
联系人:潘诗音
办公电话:0631-5809667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教育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