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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51U/2023-0218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分类: 随机抽查细则 成文日期: 2023-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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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监管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进行调查外,其他所有抽查检查事项都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施,实现抽查活动电子化管理,全程留痕。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部门“三定”规定,结合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全覆盖,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省工作平台上要求的格式、要素等,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省工作平台上要求的格式、要素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要求等事宜,并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抽查任务。

第十一条  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应当通过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宜超过2次。

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检查对象,或者风险较高的区域和事项,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  抽查任务执行部门应当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通过省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名,并确定检查组组长。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抽取。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检查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者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况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相关情况应当做好记录,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检查对象应当签字或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说明。

第十六条  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抽查任务执行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并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

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抽查任务执行部门应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等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归档保管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抽查任务执行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并根据其信用情况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对不予配合检查对象采取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或案件,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