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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31205M/2023-02190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水务局
内容分类: 随机抽查细则 成文日期: 2023-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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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我市水利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水规字[2020]5号),结合我局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水务局在开展相关水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涉及防汛抗旱安全、农村饮水安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大调水工程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

(二)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检查。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监管系统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流程可溯。省监管平台将抽查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处室、检查依据等内容。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市政府其他部门或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第八条  建立与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统称两库),并对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应检查对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 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抽查计划制定与任务设置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及频次、预估抽查对象数、检查时间、检查主体及责任处室等内容。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对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执法重点,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选、定向随机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

在同一段时间内,不同的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同一个或同一类检查对象的应合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四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应当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第十六条  对特定领域专业性、技术性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技术人员等参与辅助抽查。

第四章  开展抽查和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照检查标准,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一般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采取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制作执法检查记录,由被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对象,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逐个反馈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处理决定,或按照权责清单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传省监管平台。

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