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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2023-05-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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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和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威海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6月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

    电子邮箱:mz_shjz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895605 

    传真:0631-5895616 

    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民政局、农办、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中央农办、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和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扩围增效力度

    各级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

    (一)扩大低保对象范围。同步实施低保“单人户”和“单人保”政策,凡符合其中一类政策条件,均可单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整户保”条件的家庭,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同时符合“单人保”和“整户保”的残疾人,发放全额低保金。

    1.实施低保“单人户”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夫妻共同收入、财产的个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的供养费,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金。赡养费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中赡养费公式计算,抚(扶)养费按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低保标准后乘以家庭人口数,所得数额的50%平均到其应当抚(扶、赡)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2.坚持因病因残低保“单人保”政策。对于残疾人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均可将其单人纳入低保。对于因病造成困难的家庭,取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求,凡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均可将其单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提升临时救助效能。在有效促进临时救助救急难和保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保障群众生活过渡、制度衔接、政策补充的作用,更多的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开展“资金+实物+服务”临时救助活动。

    1.加强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对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残疾人、暂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2.落实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对受疫情等不可抗拒力原因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居住地按照不高于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3.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遇困群众,应24小时内予以临时救助。对信用等级为A+以上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凡经镇(街道)调查困难情况属实,采取“信用+救助”的方式24小时先行3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经审核审批确认后,补发剩余临时救助资金。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申请临时救助时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三)打破外地户籍救助限制。要及时受理外地户籍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参照居住地申办低保相关条件,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身份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属于我市市域内户籍的,保障资金由户籍地负担,属于我市市域外户籍的,保障资金由居住地负担,确保遇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四)降低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门槛。对在保及新申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非在保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对象复核或认定时,本着人性化、科学化原则,实事求是核查其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情况。

    1.客观计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应充分考虑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无法就业因素、存在困难事项、供养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其家庭收入。

    (1)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条件,但确因怀孕、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6个月以上长期照护失能失智的重病(经各类政策报销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下同)重残(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下同)家庭成员等原因难以就业,或者申请人非主观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不计算其收入,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2)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为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所需出售家庭房屋产生的收入;所获救助类资金、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帮扶类资金,在申请和享受保障政策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3)豁免给付供养费的情形。依法由兄弟姐妹扶养或者依靠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付的供养费(含赡养、抚养、扶养费)时豁免50%;依靠以下法定义务人供养的,全部豁免供养费: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放宽家庭财产认定相关条件。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营收能力情况,科学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

    (1)不再复核在保对象家庭金融资产的情形。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三类家庭前一年内月均用电量低于40度(含);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

    (2)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的情形。新申请及在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对象,其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一年内不计入困难家庭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其家庭因出售房屋获得的卖房款以及拆迁款,凡用于购买、修建其居住用房或用于重病重残家庭成员治疗康复的,一年内不计入其家庭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凡通过救助资金积累、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的帮扶类资金,不纳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

    (3)降低拥有车船、房产的认定标准。新申请及在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为维持日常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可以拥有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但车船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凡通过亲属馈赠或继承的方式获得的第二套及以上居住用房,其居住用房由馈赠亲属居住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售的,可不纳入家庭财产认定范围;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两套及以上居住用房,其居住用房由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住的,可不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

    3.优化刚性支出扣减等配套支持政策。要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于困难群众自负医疗、康复和教育等刚性支出部分,应严格按政策规定从困难家庭收入中进行扣减。对于已就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人均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参加公益岗的在保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困难群众不会同时退出保障和公益岗。

    4.按规定时限调整保障资金。低保金减发、停发或特困供养资金停发的相关决定,应当提前30日告知相关当事人,期间对已死亡低保对象发放的低保金或特困供养资金,如非因家庭故意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可不再追索。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的,应当自下月停发其个人保障资金,镇(街道)应在3个月内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核查,同步完成其家庭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社会救助事项办理期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要求。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统一规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社会救助对象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和公示格式。镇(街道)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所在村(居)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三)健全“一事一议”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村(居)要及时发现遇困群众,主动告知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及时限,对于难以解答或不能确定的救助事项,应及时告知镇(街道)予以研究办理,凡镇(街道)难以确定的救助事项,要及时提交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研究决定,原则上一周之内给予答复。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衔接,实行审核确认“五合一”工作机制,困难群众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次调查家庭状况,逐一对照认定身份,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救助范围的需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也要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二)强化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现银行、保险金融资产核对全覆盖,探索全国联网核对;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民政与发改、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车管、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外地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依托“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将近三年退出民政救助、近两年新申请救助未通过人员纳入大数据库,统筹分析全市救助对象信息数据,提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能力,依据重病、残疾、就学、受助等指标,设置“黄橙红”三色预警机制,按照黄色预警长期监测、橙色预警重点关注、红色预警及时介入的原则,利用部门间大数据共享及时发现遇困群众,引导镇(街道)精准介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强化救助转介服务工作机制。各级要加强统筹谋划,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慈善品牌大赛等多种方式,运用诚信机制,引领企业、鼓励慈善、社会组织等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托镇(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工站),建立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转介驿站,主动对接遇困群众所需所盼,按照因需施救原则,及时有序转介,实施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法律维权、文化娱乐等多元化、个性化、专业化的公益服务。

    (五)强化困难群众优先服务机制。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人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遇困群众行政审批业务“绿色通道”,在便民服务大厅取号办理业务时,系统自动识别身份,并生成专用票号,工作人员查看票号即可识别特殊身份,为其提供优先办理、免费帮办、全程协办等“VIP”式服务,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组织开展好主动帮办日活动,形成工作机制,加强救助政策宣传,协助能力不足、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困难群众代为申请、补齐材料,提高低保救助办理效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定期培训、区市和镇(街道)两级联合会商、区市抽查等方式,切实强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责任,必要时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居)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用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鼓励引导困难群众诚信申报救助、及时告知家庭状况变化,按规定提供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对于主动退出保障的群众,要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救助系统给予诚信加分。对于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不能合理解释说明情况并提供材料的,区市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救助系统给予诚信扣分。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落实公益活动帮扶积分制度,实施“海贝分·幸福帮扶积分”,在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予以优先支持。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以及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广泛征求基层、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残联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决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

    四、制定意义

    新增低保“单人户”政策,加大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放宽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等限制条件,进一步降低纳入门槛,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五、内容解读

    《通知》共分4部分,按照民政部文件精神和省民政厅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明确“加大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临时救助、因病致贫等困难家庭扩围增效力度”的相关措施,并提出优化办理流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

    (一)加大扩围增效力度。一是细化“单人户”低保政策。参照民政部关于“单人户”政策解释,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提出低保申请,不考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只核算其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的供养费,即赡(抚、扶)养费用等,符合条件的按60%发放低保金。二是加强临时救助。提出“信用+救助”,24小时先行3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全力提升救助时效。三是降低纳入救助门槛。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文件要求,家庭收入方面,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劳动或无收入的,以及因亲属馈赠、社会捐助等方式获得的帮扶类资金,不计算为收入。对于赡(抚、扶)养人为兄弟姐妹、老年人的供养费豁免30%,对于是低保等困难特殊人群的,供养费全部豁免。家庭财产方面,对于通过救助资金积累、亲属馈赠、社会捐赠等情形取得的财产,不纳入家庭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家庭放宽拥有车船、房产等认定标准。刚性支出扣减方面,对已就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标准20%扣减就业成本。

    (二)优化办理流程。在明确社会救助办理期限、落实公开公示的基础上,提出健全“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镇(街道)、区市各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一周之内及时答复困难群众急难盼愁问题。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出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衔接、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救助转介服务、困难群众优先等5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资金保障、监督检查、能力建设、信用建设等5方面要求,确保救助工作有序持续推进。

    六、其他事项

    威海市民政局   李小萌

    联系电话:0631—5895605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