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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救灾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90001
  • 成文日期:2023-04-17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4-17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23〕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05-1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5-17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民20239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财政与审计局:

经研究,制定《威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威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威海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要按照相关要求,指导镇(街道)如实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加强申报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镇(街道)进行调整后再行报送,如报送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有关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指导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区市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市民政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依职责对绩效目标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及时性及所涉有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的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批准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区市需求因素,重点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大的地区倾斜。

区市应拨付资金总额=Σ该区市所属项目应拨付资金

根据上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上门服务分配的任务数,及各区市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人数、需求等因素,按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保证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确保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够有效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支持各区市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各区市以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跟踪调度,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市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使用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除应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外,不得向其收取任何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区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

区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提供服务主体,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既要保证相关服务和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也要对服务过程中因老年人身体等原因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有相应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完成后,向市民政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市民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区市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可以采取第三方审计方式,对资金使用进行及时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科学。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支出规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区、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