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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2-09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2-10
    • 发文字号:威农字〔2023〕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农字〔2023〕5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财政与审计局:

    现将《威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威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以下简称“先建后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按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先建后补”建设的设施具有公益性,建设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章 实施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 “先建后补”实施主体包括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实施项目的耕地原则上为申报主体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或稳定的订单农业生产基地。

    第六条 拟建设项目区耕地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符合城乡空间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要求,且征得耕地所在村集体和农户同意。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简化程序、自愿申报、择优立项、自主施工、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八条 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核查确认符合立项条件后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第九条 择优立项。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批复。

    第十条 自主施工。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自主选择施工企业,签署合同并按财务规范建立资金支出台账,保留建设全过程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先建后补”项目应当年批复、当年竣工。申报主体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项目申报主体须设立项目公示牌,公示立项年度、实施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投入、管护责任等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项目开工前县级应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控制额度以及具体用途,资金从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实物化工程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补助以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为依据,按照涉农企业不超过50%,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80%,村集体和种粮大户不超过100%的标准予以财政补助,亩均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当年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资标准。项目发生的工程结算审查和竣工验收费用,可由区市从各级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以旧顶新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威农字〔20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