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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时间: 2023-02-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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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3月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8号

    联系电话:5235359

    传    真:5225716

    邮箱:whhyjczd06@wh.shandong.cn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2月1日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具体条款内容适用情形具体裁量阶次
    1对擅自在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
    (二)围海、填海,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罚款。
    擅自在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罚款
    2对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海水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足10公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10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50公顷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9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对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对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损害程度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对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足1公顷,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1公顷以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二)在港口、锚地水域锚泊;
    (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水路运输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或者动态信息、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分别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属水路运输船舶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属渔业船舶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从轻: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渔业船舶进出港时未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渔业船舶进出港未报告且不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的;出港未报告且发生海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休闲渔业船舶经营人未制定安全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休闲船舶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未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未制定安全营运管理制度和船员岗位职责,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对休闲渔业船舶未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验收合格的码头、临时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客;
    (二)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三)保持安全航速;
    (四)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五)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乘坐船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休闲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休闲船舶未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相关规定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休闲船舶未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相关规定,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休闲船舶未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且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投入运营,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9对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实际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实际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按照每超载一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按每超载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按每超载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0对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海洋牧场平台已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号灯、号型,但未保持正常运行且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且拒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且拒不改正,造成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对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持人员值守瞭望;
    (三) 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核载人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实时海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已登临海洋牧场平台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撤离:
      (一)风力达到蒲氏风级五级以上的;
      (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
      (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海洋牧场平台设计的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全部撤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轻: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的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且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对实时海况不适宜登临或未按规定撤离海洋牧场平台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13对海洋牧场平台登乘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第三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的临时登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且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从重: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或拒绝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经劝阻后仍不改正,且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予以警告,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现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涉海地方性法规修订情况,我局制定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安排,我局组织对各区市对辖区涉海企业等进行了座谈征求意见,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了有关内容。

    四、制定意义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出台,为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处罚标准,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涉海主体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

    五、内容解读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我市《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海上安全条例》《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所涉及13个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标准细化,其中涉及《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事项1项,涉及《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3项,《威海市海上安全条例》5项,《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4项。

    上述13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范围为我市范围内,均为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涉及事项,处罚标准及措施已在文件中“具体裁量阶次”列明。

    六、其他事项

    单位: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解读人:刘帅

    联系方式:5235359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通过市海洋发展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3月2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特此说明。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