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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3-04840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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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部署,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一、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

一是持续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工作,时限全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同步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二是扩大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在原始点范围的基础上,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临港区,试点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

职工个人筹资标准由30元/人/年下调至15元/人/年,职工医保划拨标准由30元/人/年下调至15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0元/人/年下调至15元/人/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方面,试点期间个人不缴费,居民医保划拨标准由原20元/人/年下调至5元/人/年,财政补助由40元/人/年下调至5元/人/年。

三、健全长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机制

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连续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和对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职工,以及在我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累计5年及以上并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居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按规定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经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的参保职工和重度失能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机制

将原居家护理待遇拆分为医疗护理待遇和生活照料待遇,分别设置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由参保人根据实际护理需求选定。对于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人员,医疗护理方面,定点护理机构除提供必选的医疗护理服务外,参保职工可在医疗护理服务可选项目中选取7项、参保居民可选取4项享受服务,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生活护理方面,机构护理人员生活照料必选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居家护理人员中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护理费用根据不同护理形式采取相应方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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