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90004
  • 成文日期:2023-12-11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2-11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23〕2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4-01-1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9-01-10
  • 文件失效时间:2029-01-10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 海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威民发〔2023〕27号


各区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民发〔2022〕88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279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民函〔202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1日


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民政部门受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或相关部门(单位)委托,根据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

第三条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以下统称城乡困难家庭),须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并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流程规范、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托省、市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通过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线上协同开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及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配合开展核对工作并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数据。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辖区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财政工资统发、涉农补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等人员的资格及相关信息。

(八)水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等信息。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农业机械拥有情况等信息。

(十)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本市籍)渔业船舶拥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等信息。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二)医保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职工医疗缴费、医保报销等信息。

(十三)税务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内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保险产品等信息的查询工作。

(十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查询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市级核对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集中在省级的,由省级核对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发展需要,各部门(单位)应当协助提供其他符合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  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为市级核对机构,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核对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和比对,做好系统维护管理、技术保障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省市部门(单位)的数据共享和联络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队伍。

(四)负责督导检查各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负责接受各区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其他地市提出的核对委托,出具核对报告或提供核对数据。

(六)配合开展本地区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动态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为完善救助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七)承担上级和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本级核对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区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核对,做好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的管理利用工作。

(四)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镇(街道)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本级核对平台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做好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的管理利用工作。

第三章  核对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诚信声明;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共同签署《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授权核对机构查询核对。

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市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区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录入与审核。区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核对平台。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开展核对。

第十二条  核对与反馈。根据各部门(单位)数据信息管理要求,数据交换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实时在线核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定期开展核对,核对频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单位)接收核对委托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整、准确地反馈信息。

核对结果通过平台以电子报告形式反馈至区市、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入户走访。镇(街道)核对机构应对反馈的核对结果进行确认,对于遗漏或存疑的核对结果,可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外调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补充到核对结果中。

镇(街道)核对机构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外调等工作时,应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分别签字。

第十四条  非民政救助对象核对流程。

(一)方式一:通过区市、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参照本规程第十条至十二条执行。

(二)方式二:已建立线上核对流程的部门(单位),通过核对平台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附件1),经同级核对机构审核后开展核对。

(三)方式三:未建立线上核对流程的部门(单位),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拟开展核对业务的政策依据,经民政部门确认后,签订保密协议,开通线上核对流程。

提出核对委托的部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复核。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申请(附件2),核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附件3)。对同一家庭,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

第十六条  因核对技术、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数据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核对的,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告知委托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核对报告原则上仅作为委托部门(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十八条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础信息、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信息。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基础信息包括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失业信息、残疾人信息、火化信息等。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类信息反映居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情况,包括社会保险信息、医疗保险信息、个人所得税信息、公积金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投资人及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救助信息、涉农补贴信息、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家庭财产类信息反映居民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包括车辆信息、船舶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证券理财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家庭支出类信息反映居民家庭的财产转移费用、转移性支出、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情况,包括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医疗保险缴纳信息、纳税信息、公积金缴纳信息、医疗费用报销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用于辅助评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包括社会组织信息、防返贫监测对象信息、出入境信息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仅限于对申请人依法开展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不得扩大范围。各级核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核对对象隐私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  因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提交核对申请,通过转移财产、虚报、瞒报等手段造成核对结果失实,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惩戒,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社会救助行政文书均按照《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规范社会救助行政文书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质量的通知》(威民发〔2019〕92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0日。《威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威民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附件2: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

附件3: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结论报告书


附件1


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威海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现委托你单位对    户、    人的        ¨职工医疗缴费

¨车辆

¨民政殡葬

¨个体工商户

¨工商企业登记

¨户籍

¨民政婚姻

¨个体经营者

¨工商法定代表人

¨不动产

¨法人代表

¨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


¨存款

¨理财

¨商业保险

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结果用于(救助项目名称)                      。

我单位对申请人授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人员基础信息表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


威海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__________区(市)申请人______

对申请的____________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现委托贵中心对其进行复核。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结论报告书


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申请人的书面授权,我们接受贵单位委托,对_____________等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复核,有关部门的核对明细见附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