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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经济体制改革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20010
  • 成文日期:2023-11-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1-27
  •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23〕2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11-2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12-31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财政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财政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财政支持政策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大抓经济工作的鲜明导向,支持民营企业扩张,壮大民营经济规模,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做强做优

       (一)支持企业冲击千亿目标。坚持“一企一策”、靶向施策,支持企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兼并联合、扩大有效投资等手段,冲击千亿目标。对基期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每跨越一个百亿台阶,奖励1000万元。

       (二)实施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筛选一批规模大、基础好、后劲足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要素聚焦、重点扶持,支持企业冲击百亿目标。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

       (三)实施新一轮企业冲击新目标行动。对培育期内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50亿元且年增速不低于5%的企业,分别按照不高于冲击层次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连续2年实现正增长且当年增速高于冲击新目标企业和百亿企业培育工程企业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新一轮企业冲击新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16号)给予扶持。

        二、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

       (四)加强创新载体建设。聚焦八大产业集群和十条优势产业链,按照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建设部署,全方位谋划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在高端医疗装备、碳纤维、先进核能、海空天立体对海观测等优势领域,牵头或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对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牵头创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参与创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单位,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研究医学中心的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五)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对“专精特新”企业加速中心运营单位,根据服务情况和培育成果,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突破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原始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个证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规模以上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10%(含)以上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按不超过增量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补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八)支持创新药研发投产。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本市投产的创新药,按照不超过临床费用30%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0万元。其中,创新药在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单个产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照不超过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9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九)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投产。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本市投产的改良型新药,按照不超过临床费用30%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其中,改良型新药在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单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照不超过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Ⅰ期、Ⅱ期合并临床试验研究的,按照不超过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Ⅲ期奖励不变。

       (十)支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投产。对进入创新审批程序的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单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免临床试验的除外)注册证并在本市投产的,按照不超过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14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

       (十一)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冲击新目标企业实施的单个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且年度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新开工制造业项目,按不高于其年度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突破百亿目标企业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不高于其年度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发展平台经济。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建设高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上下游环节的整合,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融合发展。对企业建设的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行业类别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对现有生产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推动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其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300万元。

       (十五)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场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支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到境内外股票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给予最高600万元补助;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企业发行债券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企业并购重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定向增发配股等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等,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十七)实施科技支行贷款贴息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市级及以上“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贷款,限定贷款利率最高为LPR+90BP,并在3000万元贷款限额内按照不超过1%进行贴息,对科技支行合作银行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余额的0.6%进行差别化奖补。

       (十八)鼓励申报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符合政策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企业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利率50%的比例给予贴息。

       (十九)建立健全金融辅导融资保障机制。根据民营企业意愿匹配金融辅导队,定期收集企业融资需求,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深入开展“金融机构高管走基层‘十百千万’活动”,“一企一策”优化金融顾问、融资保障服务。优选民营企业加大产业链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双链融合”工作机制,依托“一个主办行、一批智囊团、一套惠企政策、N场对接活动”的“3+N”金融辅导模式,着力破解企业信息滞后、金融产品服务同质化与企业需求不匹配等融资问题。

        五、优化民营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对开放供应链、打通上下游、共享采购和销售渠道成效显著的“链主”型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引进建设的重大强链补链延链固链项目和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一)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制造企业加快实现从生产加工向材料供应、研发设计、品牌建设、管理服务、营销推广等环节延伸,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对国家、省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二)加强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十三)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承办企业新设社区门店(单店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或布设自动售卖机、智能快件箱等便民设施,每个社区门店、设施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项目数不超过10个,总项目数不超过100个。

       (二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所产生的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其中重点类展会支持比例不超过8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20万元。

        六、推进民营产业数字赋能

       (二十五)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投入分别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行业级平台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企业级平台项目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十六)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上年度获评的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除外)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创新试点示范(典型应用场景除外)等示范标杆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关心关爱民营企业家

       (二十七)鼓励引进、培养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对全市地方纳税50强民营企业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所在企业的高端管理人才,在享受“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等政策的基础上,按贡献程度给予资金奖励。企业范围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中“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

       (二十八)加强民营企业家服务保障。对全市年度地方级纳税50强民营企业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所在企业,每户企业核定10名高端管理人才,在市内机场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对全市年度地方纳税超过1000万元(含)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免费查体1次。市县两级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全市地方纳税50强民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发生的市域外飞机、高铁和动车公共交通费用给予补助。

       (二十九)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将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培养大盘子,开设新生代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等,推动企业家进党校干部学院学习、赴先进地区实训,每年培训企业家1000名左右。实施企业家“青蓝偕行”工程,探索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推动企业家精神接力传承。

       (三十)完善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进一步扩大联系分包企业覆盖面,推动领导干部与企业家面对面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全力帮助企业调结构、提档次、扩规模,加快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常态化开展“威海企业家日”“4+N”系列主题活动,完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办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创业发展难题顶格推进、持续督办、高效解决。

        以上政策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