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8
一、基本情况介绍
现行《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所有类型纠纷案件均无差别地适用。而事实上,金融机构借款及其担保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欠债还钱”的观念在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各方当事人一般是对借款的利息多少、归还期限、担保责任履行等诉求不一。广大金融机构希望能够加快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使金融活动的流通效率、变现效率更高。仲裁委秘书处充分认识到更好更快地仲裁金融纠纷的重要意义,努力自我加压,改革创新。
二、工作开展情况
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联合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律师协会召开了威海金融仲裁规则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并向我市法学界书面征求了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草案)》,待威海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
《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个“快”字:一是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金额,由现行的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五日内;三是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五日内;四是独任(一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现行的三个月更改为一个月,合议(三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现行的四个月更改为二个月;五是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也纳入到可以电子送达的内容中。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虽然已经起草完毕,但应经威海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而威海委员会会议尚未召开,因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还处于草案待审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