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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3-01-18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为了增强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2月18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8日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五)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主动申请注销或者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中心城区(威海市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50个所在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在其他区(市)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不少于20个所在区域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规定生效后经营许可到期延续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

    第六条  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

    第七条  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车辆不再具备营运证件核发条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济南、潍坊、广州、昆明、重庆、等市出租汽车地方性法规,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主要规定了延长从业年龄、巡游出租汽车规模化经营等有关问题。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共九条,第一条为立法目的;第二条为适用范围以及巡游车、网约车的定义,参照交通部巡游车部令的附则部分;第三条为鼓励新能源汽车规定;第四条为从业资格证办理条件,在交通部规章基础上增加了不得超过65周岁的限制;第五条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所需要的经营权数量要求,在市区取得许可的,持有不得低于50个巡游车经营权,在其他区市经营的,持有不得低于20个所属区域的巡游车经营权;第六条为关于出租汽车保险的规定,针对当前出租汽车投保难问题,从法律法规上予以减轻经营者负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再强制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把主动权交给经营者,自主衡量经营风险,自主选择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七条为关于禁止遮挡、覆盖、损坏出租汽车车载服务设施的规定,保障车辆安全驾驶,保证车载服务设施正常使用,主要解决车载视频设备更新后擅自遮挡或损毁设备的行为;第八条为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件核发条件的处理机制问题,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许可证件;第九条规定了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其施行,目的在于早日施行,施惠于行业,施惠于广大从业人员。

    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威海市司法局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支持相关制度建设内容,对规定内容未提出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