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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18E/2023-00474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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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及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二十五条。

(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是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二是明确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三是强调失业保险费足额缴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四是强调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五是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一是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二是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三是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标准,特别是确定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12-17个月的,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四是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五是明确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户籍地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六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七是明确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申领时的现行标准发放。八是强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九是强调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停发失业保险金。

(三)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一是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二是明确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三是明确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可以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强调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四)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一是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二是明确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三是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执行。

(五)明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人

     邹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科长

联系电话:0631-5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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