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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29F/2022-06297 发布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内容分类: 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将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超6000套(间)

来源: 威海晚报
时间: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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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十四五”期间,我市将面向城区内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和青年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全市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转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将达到6000套(间)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不低于10%。

据了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日前发布。《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对象标准、支持政策、优化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七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从落实支持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转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达到6000套(间)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不低于10%。

《实施意见》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内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只需满足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两个条件即可。该规定突破了省政府有关申请人员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扩大了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宿舍型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指导价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根据《实施意见》,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据介绍,我市还将研究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细则》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租房和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探索研究制定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我市能够顺利落实与推进。(威海晚报记者 董传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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