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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2-0631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分类: 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

来源: 威海新闻网
时间: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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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李林)近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我市制定了《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对行政执法部门推广分级分类监管进行规范管理。

      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领域和风险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划分为重点监管领域,其它领域划分为一般监管领域。

      《办法》对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和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除现场检查外,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既可以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措施,实现“无事不扰”。在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基础上,《办法》分别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一般监管领域适用的监管频次和方式。对一般监管领域,应当适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监管比例和频次分别为:对A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对B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对C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49%,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2次检查;对D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0%—100%,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联合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适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并对分级分类监管的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信用约束、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与信用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相结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来源: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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