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29F/2022-03989 发布单位: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11:45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大以来的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11月1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威海市为省政府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有关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五年发展目标。根据《威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中对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以及对流动人口增长规模的分析,通过总量预测法和分类预测法综合预测,研究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转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达到6000套(间)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低于10%

二是明确了对象标准。国务院《意见》中将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等规定权限下放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省政府《实施意见》中的指导原则,我确定1.保障对象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只需满足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两个条件即可,突破了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扩大了保障范围。2.建设标准。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宿舍型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指导价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是落实支持政策。《实施意见》重点细化了土地支持政策,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政策。提出了加强财政保障、降低税费负担和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等支持政策。明确了银行贷款、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措施。

四是优化了审批流程。《实施意见》中建立了项目认定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开发区。要求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成立以政府或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备案;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公租房以及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五、关键词解释

《实施意见》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和面积,面向城区内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缓解他们住房困难的住房。

六、政策解读人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李明胜 联系电话:5181918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