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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2-0387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司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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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为从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有必要对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二、决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等文件及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检查的精准性和靶向性。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办法以企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联程度为标准,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划分为重点监管领域,除此之外的其它领域划分为一般监管领域。对一般监管领域,应当适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对重点监管领域,应当适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具体监管频次和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求自行确定,确保监管的精准性。

(二)对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和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除现场检查外,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既可以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措施,实现“无事不扰”。另外,办法还规定,为了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需求,可以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在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流程和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监管原则,要依法依规开展并建立监管清单、明确监管流程。监管应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或部门领域内监管平台开展,在监管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对分级分类监管的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监管办法》规定,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信用约束、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与信用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相结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五、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六、政策解读人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兰翔  联系电话:589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