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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我市《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号)印发于2020年8月27日,明确了我市参保职工与参保居民生育保障享受条件与待遇标准。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对《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修改,因而《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号),中相关待遇享受条件需跟进修改。我局草拟了《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公众可在七日内提出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2年8月29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海滨中路56号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861296

    电子邮箱:whsybjdybzk@wh.shandong.cn


    2022年8月23日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 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进行评估,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将第一部分“明确生育待遇内容”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改为“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同时在段尾增加“2022425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待遇时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附件:《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修改)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822


    附件

    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生育待遇政策予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育待遇内容

    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保居民生育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正常享受生育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2022425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待遇时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优化孕期检查费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人的标准。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孕检备案后,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

    参保人员在政策调整前已按原政策享受孕检待遇的以及在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用仍按原政策结算。

    三、适度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一)参保职工顺产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为2800/人,剖宫产的为3800/人;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2800/人。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不变;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分别结算,其中,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分别开具。

    四、调整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标准

    (一)流产术、引产术4个月以下500/人,4个月以上(4个月)1300/人;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150/人;

    (三)输卵管结扎术费694/人;

    (四)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1616/人;

    (五)输精管结扎术费455/人;

    (六)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874/人。

    参保职工实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五、规范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20191024日之后生育的,因不符合原规定条件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按本条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补支。

    六、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符合规定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827

     


    《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号)印发于2020年8月27日,明确了我市参保职工与参保居民生育保障享受条件与待遇标准。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对《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修改,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由“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重点取消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这一限制条件。因而《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号),中相关待遇享受条件需跟进修改。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威海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8月23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8月29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