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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2-0380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司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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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县两级在26个行业、专业领域设立了149个人民调解组织,去年以来化解纠纷1.1万多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层面看,还存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指导管理措施不明确、组织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从国家和省级规定层面看,目前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中,而且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专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全面、系统和具体规定的制度性文件。针对上述问题,为填补制度空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司法厅、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和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域人员进行了论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司法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司[2021]15号)。

三、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工作指导和附则等内容。

(一)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了全面、系统规定。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工作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到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从受理纠纷、实施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和协议履行的调解全过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工作保障、指导监督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开展作了明确规范。一是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规范了调解组织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工作场所设置;二是对调解组织设立程序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规范了设立程序;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调解专家库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要求;四是规范了对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评价、免职和解聘;五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规范了调解员回避制度;六是统一规范了调解程序;七是规范了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投诉的调查处理。

(三)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监督作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对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监督,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切实解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了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搭建了由设立单位直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指导监督框架。一是规定了对推选或聘任单位未履行对人民调解员免职或解聘职责的处理措施;二是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三是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工作纪律和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未按期换届的处理措施;五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具体情形;六是规定了对设立单位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处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调解”工作模式、“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进行了规定,将我市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体现了我市的特色。

五、关键词解释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

六、政策解读人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毕志刚  0631-521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