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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文机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2-0030007
  • 成文日期:2022-07-29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01
  • 发文字号:威发改发〔2022〕18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开始实施时间: 2022-09-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9-0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2〕189号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市区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范围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港口、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国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景区、医院配套停车场。

(三)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

(五)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规划车位临时停车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其中普通住宅小区外临街商铺停车位、商住两用建筑配套停车位临时停车除外。

(七)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政策

(一)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及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停车区域划分

市区划分为两大区域,新港路、海埠路、海埠南路、威青一级公路、S201省道、新初张路以及海岸线合围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三)停车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计月等计费方式。白天从7点至19点(含),夜间从19点至次日7点(含)。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的住宅小区,没有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四)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停车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五)免费停车政策

1、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

2、医院门诊就医患者当日免收1辆车辆4个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免收1辆车辆入院、出院当日全天停车费以及住院期间21:00至次日7:00(含)停车费。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其他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不收费。医院可结合车位供需、周边交通等情况,在上述医院停车收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就医患者给予优惠。具体减免程序由停车场经营者与医院协商确定。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行停车优惠。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一)事故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停车场经营者应车主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二)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停车泊位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的不收费,否则按小型车收费。

(三)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跨夜间计费时段的,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计满后方可与夜间累加计费,未计满的按白天收费标准计费。夜间跨白天时段的,夜间跨白天的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标准计费;超过2小时的,其中夜间停车时间超过2小时的,夜间白天累加计费,夜间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夜间跨白天停车时间满2小时后方可与白天累加计费。

四、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

(一)除住宅小区内租赁车位或长期使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

(二)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类型、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南海新区按照二类停车区域收费政策执行。本通知原则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停车场计时设备应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按上述政策规定调整完成,2022年9月15日之前,计时设备未调整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区

小型车

2元/小时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不收费。

中型车

3元/小时

大型车

4元/小时

二类区

小型车

1元/小时

中型车

2元/小时

大型车

3元/小时


(二)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2元/小时,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三)威海机场停车场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中型车

24小时内

首1个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1小时后,2元/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超过24小时后

每24小时25元

以24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大型车

24小时内

首1个小时及以内6元,超过1小时后,3元/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超过24小时后

每24小时35元

以24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四)景区配套停车场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每小时2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中型车

每小时3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大型车

每小时4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五)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车型

计费单位

停车时间

空车收费标准

载有货物车辆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10元

15元

不足1天按1天计费;停车费按表列阶梯收费标准分段累计计费,以小型空车停车65天为例,停车费=10元×15天+8元×45天+4元×5天=530元;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8元

12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4元

6元

中型车、大型车

车长12米以下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15元

20元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12元

16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6元

8元

中型车、大型车

车长12米(含12米)以上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20元

25元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15元

18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8元

10元

摩托车

15天内

4元


16-60天

2元


60天以上

1元


自行车

15天内

1元


16天以上

0.5元



(六)普通住宅小区停车位


1、长期使用车位


类型

车型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位·月)

普通住宅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位·月)

露天

小型车

60元

60元

中型车

70元

70元

大型车

80元

80元

地下

小型车

300元(含30元停车服务费)



2、临时停车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配备计时设施的

未配备计时设施的

一类区

小型车

白天

2元/2小时

2元/次

实行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夜间

3元/次

3元/次

中型车

白天

3元/2小时

3元/次

夜间

4元/次

4元/次

大型车

白天

4元/2小时

4元/次

夜间

5元/次

5元/次

二类区

小型车

白天

1元/2小时

1元/次

夜间

2元/次

2元/次

中型车

白天

2元/2小时

2元/次

夜间

3元/次

3元/次

大型车

白天

3元/2小时

3元/次

夜间

4元/次

4元/次



备注:停车优惠政策按《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开始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收费。


(七)医院停车场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2元/2小时

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

中型车

3元/2小时

大型车

4元/2小时


(八)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


1、地上(露天)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区

小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小时

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费

夜间

2元/次

中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小时

夜间

3元/次

大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小时

夜间

4元/次

二类区

小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1元,超过2小时后1元/小时

夜间

1元/次

中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小时

夜间

2元/次

大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小时

夜间

3元/次


2、地下(室内)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区

小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1.5小时

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费

夜间

2元/次

中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1.5小时

夜间

3元/次

大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1.5小时

夜间

4元/次

二类区

小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1元,超过2小时后1元/1.5小时

夜间

1元/次

中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1.5小时

夜间

2元/次

大型车

白天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1.5小时

夜间

3元/次

备注:同一停车场,同时建有地上、地下停车设施且未分别计费的,停车费从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