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58X0/2022-0291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7-07-31 文号:

《威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15:21
点击次数:

 

一、政策背景

随着价格改革不断深化,原有政策对城镇供水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规定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迫切需要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引导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

2021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2021122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022630日,发展改革委与市水务局印发了《威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威发改发2022 1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对我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涉及的管理主体、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内容做了明确细化。

一、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城镇供水价格核定方法。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威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完善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五、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1倍加收;超定额(计划)水量10-30%(含)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加收;超定额(计划)水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加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严厉的加价政策。

出台《实施细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解 读 人:李溪环

 联系电话:5231419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