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教发〔2022〕3号
各区市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教育分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威海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从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要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八条 学校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组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
(六)统筹信息公开咨询的受理、答复和协调工作;
(七)每季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办;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公开工作;
(三)根据本实施细则,完成信息公开咨询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撰写并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更新本单位网站信息,做好本单位可公开信息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单位网站等的及时发布工作。
三、公开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二)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三)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四)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五)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六)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七)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八)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九)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十)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详见《威海市普通中小学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1)和《威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2)。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二)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十四条 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基础上,鼓励学校不断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更多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按有关规定,对所有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填写《信息公开备案审查表》(附件3)。经审查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公开范围的,一律不予公开。
四、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的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新媒体;
(二)学校主管部门网站或新媒体;
(三)学校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新媒体。
同时,鼓励学校积极通过其他网站、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学校应当接受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咨询表》,内容包括:
(一)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时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应当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使用给据邮件邮寄到学校,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的,以学校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寒暑假期间收到的,以开学之日为收到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学校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第二十七条 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二)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六)学校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八)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八条 如果咨询人咨询的信息同时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多种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分别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第三十条 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1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信息公开咨询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申诉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部门、单位或个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履行接受信息公开咨询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处理,审查过程中,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可以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一)申诉内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驳回申诉;
(二)学校的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驳回申诉;
(三)学校的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督促学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六、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其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附件:1.威海市普通中小学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威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3.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4.学校信息公开咨询表
附件1
威海市普通中小学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附件2
威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附件3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4
学校信息公开咨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