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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海市刘公岛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时间: 2022-06-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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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充分保护利用刘公岛独特的人文自然资源,更好发挥刘公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基地、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基地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刘公岛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对刘公岛人文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等进行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2年7月8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01—2号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322709

    联系邮箱:lgdgwbgs@wh.shandong.cn

     

    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威海市刘公岛保护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刘公岛作为中华民族千年梦碎、梦醒之地,蕴含着民族屈辱、觉醒和复兴的命运密码,历史厚重、地位特殊。为了加强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建设守护好中华民族警醒之岛,为中华民族永铸忧患意识,打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教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刘公岛界定】  本条例所称刘公岛,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刘公岛及有关的具有特定历史意义和价值的甲午战争纪念地、文物、建筑等历史人文与海岛自然景观整体,包括:

    (一)刘公岛全岛及周围的日岛、黄岛、黑鱼岛、东泓岛等小岛屿;

    (二)威海湾南北两岸的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纪念建筑物及遗址遗迹;

    (三)威海湾水下沉船及遗址遗迹;

    (四)其他蕴含刘公岛历史警醒要素的纪念地、遗址遗迹。

    第四条【保护原则】  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史实、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保障岛上居民发展权利,促进历史文脉与民生权益、海岛生态的相融共生、共存共荣。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将刘公岛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刘公岛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刘公岛管理机构负责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所属遗址和刘公岛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刘公岛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司法、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刘公岛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联动执法】  探索建立由刘公岛管理机构与自然资源、林业、公安、文化文物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与组成的联动工作机制。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执法单位进行对接,定期进行联合执法。

    第八条【劝阻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刘公岛的义务,对破坏刘公岛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保护名录】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文献资料等的调查、认定和建档工作,记录各种面积、坐标、建筑价值特色及文物保护范围,并按照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保护责任人】  列入保护名录的纪念地遗址、历史建筑物等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承担日常保护管理责任。

    产权归属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

    产权归属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涉军管理】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属于纪念地的遗址和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甲午战争纪念地文物保护】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貌的原则,防止过度、不当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文物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

    第十四条【甲午战争纪念地文物发掘、发现】  考古发掘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应当及时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及纪念地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出土及出水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确保文物安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省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纪念地保护管理机构,纪念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的文化遗址,经评估属于与纪念地直接关联的重要文化遗址的,应当依法及时纳入纪念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海岛生态】  保护、整治和修复刘公岛生态环境,加强对刘公岛本体、海岸线和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推进生态海岛、无废海岛建设,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破坏海岛生态系统。

    第十六条【刘公岛海洋水环境】  禁止刘公岛港口、码头、船舶及相关作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对刘公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储存、接收、转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监管。

    第十七条【刘公岛施工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刘公岛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依法报批在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在施工前告知纪念地管理机构,并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接受文化文物等部门监督并保证甲午战争纪念地遗址安全。   

    在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土地储备、工程建设之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考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遗址、遗迹应当依法原址保护。       

    第十八条【占用林地】  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刘公岛管理机构同意,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安全】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对刘公岛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救援指导,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保障刘公岛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森林安全】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视频监控、护林巡查等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及时清理病死树木、严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从外传入等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

    禁止个人未经刘公岛森林防火检查,私自通过其他渠道进入林区。

    第二十一条【岛上建筑外貌】  在刘公岛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严格按照刘公岛总体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功能、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当与刘公岛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刘公岛历史风貌。

    刘公岛上建筑不得采用不符合刘公岛建筑风格的现代建材。

     

    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初审】  刘公岛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首先报经刘公岛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各类工程建设;

    (二)索道、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增设;

    (三)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树木移植;

    (四)修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

    (五)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

    (六)设立主题雕像、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碍;

    (七)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影视作品;

    (八)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九)其他应经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事项】  除上位法禁止事项外,刘公岛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景区、文物、历史建筑物及相关设施,乱扔垃圾;

    (二)擅自迁移、损毁、拆除刘公岛各类标志、界碑和其他设施;

    (三)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开挖沟渠池塘、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盗伐林木、建造墓地;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和栖息地;

    (六)引进、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动植物及破坏自然生态的物种;

    (七)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携带宠物进入刘公岛;

    (九)其他影响刘公岛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置】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刘公岛门头招牌设置安装规范。

    制作安全门头招牌和设置各类广告需要经刘公岛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商品和服务】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更新禁止销售、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刘公岛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刘公岛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刘公岛相关法律、法规和布局规划等,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商业经营】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引导、严格规范区域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倡导文明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三)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垃圾;

    (四)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五)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六)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车辆进岛管控】  刘公岛实行车辆准入制度,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评估刘公岛的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合理控制车辆容量。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刘公岛公共交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污水垃圾处理】  刘公岛内排水应当采用雨污分流系统,污水应当采用管道排水,并需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理。

    餐饮、娱乐、宾馆、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应当先经隔油和残渣过滤等方式进行污水预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合理设置岛内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九条【标识牌】  刘公岛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景区道路交通、旅游参观路线、服务设施标志、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识牌。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三十【传承和利用】  刘公岛传承利用,应当坚持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资源的深度挖掘主题提升和资源整合将刘公岛建设成历史文化氛围浓厚与自然景观协调的精品示范区

    刘公岛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文化底蕴,提升文化品质,积极探索将刘公岛的历史题材做出现代价值为当代发展赋予历史深度。

    三十【规划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刘公岛传承利用,制定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文化体验、特色商业、旅游休闲、情景居住、文化创意等功能,推动文化、商贸、旅游发展,促进生产、生活文化生态深度融合。

    第三十二条【教育】  刘公岛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刘公岛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国防教育、廉政教育等基地的作用,打造特色教育品牌,充分彰显刘公岛社会教育的根本属性。

    第三十三条【旅游】  刘公岛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作用,挖掘刘公岛红色旅游资源,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传播红色历史、红色传统、红色精神,彰显刘公岛特有的红色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

    三十四条【文创产品】  鼓励和扶持创作与刘公岛精神文化内涵相关的文化艺术作品,打造文旅融合的新业态、新产品、新文创。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刘公岛文创产品的设计、制作和宣传。

    三十五条【学习研究】  鼓励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开展专题研究,挖掘、阐释、丰富刘公岛精神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本市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支持刘公岛历史文化遗存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

    三十六条【港澳台与国际交流】  刘公岛管理机构和文化旅游、台港澳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挖掘刘公岛人文交流潜力,加强与港澳台及历史关联国的推介、交流与合作,助力城市国际化。

    鼓励历史关联国民间团体、企业及文博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七【知识产权保护】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洋海军、甲午战争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传播,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八条【英烈精神】  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刘公岛历史文化遗存及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刘公岛管理机构审核,在刘公岛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刘公岛管理机构审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立主题雕像、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碍的;

    (二)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影视作品的;

    (三)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的;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刘公岛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刘公岛内进行开荒、建造坟墓等破坏刘公岛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未经审核挖掘树桩(根)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刘公岛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刘公岛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专有名词释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是指位于刘公岛及威海湾南北两岸的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纪念地建筑物及遗址遗迹。

    刘公岛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刘公岛北半部,南起邓公路、公所炮台,北至海滨,西自海滨并向东延伸到岛南部东段(东泓炮台、钓鱼台等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威海市刘公岛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对加强甲午战争纪念地的保护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奠定了法治基础。但随着刘公岛国家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发展壮大和红色教育基地的建设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胶东(威海)党性教育基地刘公岛教学区时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警钟长鸣,铭记历史教训。为了充分保护刘公岛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更好地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基地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制定刘公岛保护管理的综合法规。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风景名胜区条例》

    3.《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

    二、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

    制定过程中多次征求了法律专家、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法规主要内容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职责等内容。第二部分对刘公岛人文历史、自然资源等保护进行明确。第三部分对刘公岛规划管理等进行明确。第四部分对刘公岛人文历史的传承利用进行明确。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为附则。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刘公岛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7月8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