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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2-0328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会议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解读

来源: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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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上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2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了《威海市气瓶安全条例(草案)》。现就会议议题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气瓶属于压力容器,其盛装的气体大多为可燃易爆的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市现有气瓶充装单位100多家,在用气瓶30多万只,数量众多,且气瓶使用范围广、使用状况复杂,如果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当前,我国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相关规定散布于《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诸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有些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有些尚为空白。在监督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不安全行为缺少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同时,我市建立的气瓶充装、销售、储存、运输的全链条追溯监管体系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出台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气瓶安全工作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以问题导向和目的导向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包含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充装环节安全制度安排,检验环节安全规范,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安全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勒适用范围、原则及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等内容,以及相关部门的安全宣传义务。

第七条规定了从事气瓶充装和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单位的基本职责。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充装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在气瓶上设置电子标签、进行气瓶登记、建立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登记信息、安装充装联锁控制设备、按时申请检验和报废气瓶、使用安全告知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及气瓶检验机构在气瓶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录入、上传相关环节瓶装气体信息、定期进行入户检查、禁止在封闭场所储存瓶装气体、追踪提醒气瓶信息等,实现气瓶登记、检验、充装、销售、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全链条的安全溯源监管体系。

第十九条至二十条规定了瓶装气体用户的用气行为准则,并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对危险性较大的气瓶相关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气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名词定义和生效日期。

三、情况说明

(一)关于气瓶追溯体系建设。气瓶追溯体系建设是建立现代化气瓶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气瓶和瓶装气体涉及的环节、主体众多,监管要求不一,在以往的气瓶追溯平台建设中,往往呈现各环节主体“单打独斗”“各行其是”的局面,没有形成环节承接、数据共享的动态追溯体系,气瓶安全数字化监管效能未能凸显。《条例(草案)》根据我市气瓶各环节主体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由充装单位建立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其他环节与之对接的体系,真正把气瓶各个环节连成一线,形成闭环,打造气瓶安全“来源可追”“去向可查”的可追溯机制。

(二)关于气瓶追踪和回收机制。事故经验表明,气瓶发生事故,往往与气瓶超期未检验或达到设计寿命未报废等有关。一般而言,在气瓶充装、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中,以往除气瓶充装环节外,其他环节主体对超期设备的处置规定不清、意识不强、把关不严。在调研中发现有些瓶装气体用户,如农村液化石油气用户以及实验室等特殊气体用户,用气频率低、用气周期长,容易出现气瓶在用气过程中到达检验或报废期的情况,引发气瓶超期未检验或未报废问题。对此,《条例(草案)》在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通过追溯平台实时追踪气瓶信息,发现到期气瓶及时回收气瓶,采取送检或报废措施,防止出现超期未检或到达设计使用寿命气瓶仍然在用现象,保障气瓶的按期检验与报废,降低事故风险。

(三)关于规范气体用户行为。气瓶事故的发生,除了与气瓶本身的安全性能有关外,也与瓶装气体用户的具体操作关系密切。错误的用瓶、用气方式是导致气瓶事故的重要因素。如今年1月,我市某区一企业使用瓶装乙炔气和氧气进行焊割作业,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乙炔气泄漏引发爆燃,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瓶装气体用户应当遵守的用气规定,并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对危险性较大的气瓶相关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加热、击打、碰撞气瓶等。

(四)关于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为切实打击各类气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条例(草案)》有效执行,对于上位法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于上位法未能明确的对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补充。


        会议议题内容:http://www.weihai.gov.cn/art/2022/4/18/art_59365_2891433.html

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年度局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