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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2-0118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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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卫健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办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实际起草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重视疫情防控,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落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政策,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二)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及时停止医保支付;做好新增药品采购供应保障工作。

(三)落实核酸检测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

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最新政策并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落实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参照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四)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

按照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要求,按规定上解疫苗费用预算专项资金,及时、精准、足额结算拨付疫苗及接种费用,做好费用清算工作。

三、我市执行情况

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保障政策,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积极推行医保经办“不见面”办理“十个办”,落实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政策,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切实降低疫情交叉传播风险。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科 刘楷钰

       联系电话:0631-5865135

       相关文件:《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