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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2-0080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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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6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6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作出明确,要求自321日起在全省范围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8/次,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6/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四)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测和价格行为,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通知自202232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王晓华

联系电话:0631-5860776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