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2-12-07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了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月7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7日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相关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第九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十米以上;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五)设备的出水口必须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售水机应当征得设备所在区域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同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用市政自来水作为原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报装及开户手续,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使用转供水;

    (三)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水质检测,对出水水质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等重点指标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要求,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五)应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至少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做好设备尾水回收利用,鼓励优先用于小区绿化、道路洒水等,对于尾水确定不能回用的,要排入雨水管道,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或就地乱排乱放。

    第十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卫生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巡查记录;

    (四)水质检测时间、结果;

    (五)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第十三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书面报告应归档并完整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水设备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制水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及滤膜滤芯更换记录;

    (四)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以及进货索证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六)水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八)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城市供水等部门。

    卫生健康、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停止供水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售水机设置场所管理单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供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的;

    (二)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匿、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服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拒不执行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供应的饮用水;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三)消毒产品,是指用于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四)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取样、化验及设备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作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事物,但如何保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法律法规空白。目前国家及省级层面尚无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监管缺乏法定依据。二是管理缺乏明确要求。由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设立、管理等缺乏具体规定,存在随意设置,日常维护管理、滤芯等更换不及时,未安装尾水回用装置,水质未定期自检等问题,给百姓饮水卫生带来安全隐患。三是监管缺乏有力措施。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最关键的抽检出水水质不合格等问题,目前处罚无依据,只能督促经营单位整改,导致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给水质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我市亟需制定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责及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细化,规范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加强对其管理,确保百姓饮水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了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立法项目进入2022年政府立法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份、地市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企业、社会意见,深入各区市、企业开展调研,并组织专题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一)明确管理职责。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和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牵头部门职责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卫生管理要求。为防范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风险,解决执法管理依据缺失的问题,办法(草案送审稿)详细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内容。一是加强设备安装环节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在居民生活区、经营场所内安装、改造该设备,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同意。二是加强接水环节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接水或使用转供水,必须到当地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报装及开户手续。三是加强出水水质管理,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供水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清洗、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等要求。四是加强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用户监督。除此以外,还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中的节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等措施。

    (三)加强应急管理。一是建立了应急管理机制,规定卫生健康、城市供水等部门应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件时,规定了必须立即采取的控制措施。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三是建立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制度。

    (四)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各种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一是建立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宣传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二是专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供管水人员等概念作了集中解释。

    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威海市司法局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关于《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支持相关制度建设内容,对办法内容未提出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