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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2-06410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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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重要行政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能够规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为规范《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威海山体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裁量基准的制定考虑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兼顾行政执法的实际特点,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裁量基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未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裁量基准》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对违法情节予以量化,对应相应违法程度,并统一罚款的量罚幅度标准。

(三)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裁量基准制度,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情节对应的标准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避免执法办案的随意性。当事人也可以按照违法情节对号入座,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中“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逾期不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的处罚”“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礁石和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及露天采矿的处罚”“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及露天采矿的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及《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等8项违法行为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予以规定,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解读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 陈瑜,0631—5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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