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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12-13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2-23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2〕4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2〕4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卫健委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公共服务局、综合监管执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只限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对我市现执行过渡期政策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此次暂不纳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32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将符合国家或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案号(山东省内生产企业)或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山东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山东省内销售、且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15%,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有关医保支付条件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

    三、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国家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供各地使用。

    四、挂网采购管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且临床必须、不可替代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可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临时采购。

    五、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利用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日常监管,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限定开药,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严厉查处冒名开药、串换药品、利用享受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目录更新和系统维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应使用。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指导,完善医疗机构评审指标,强化用药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