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媒体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344/2022-06263 发布单位: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分类: 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11月1日起威海市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时间: 21:25
点击次数:
来源: 威海新闻网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杨正 王文欣)11月1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正式发布《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明确今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我市山多林密,冬春季节天干物燥、风大雨少,焚烧秸秆、燎地边等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市民热爱森林,进入林区旅游、踏青人员数量较大,清明、寒衣节、春节等节点传统上有烧纸祭祀的习俗,加之我市多年封山育林,林下可燃物持续增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为提升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保护来之不易的森林资源,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我市正式发布此《通告》。

      除了对禁火时间和区域进行明确,《通告》还明确了禁火各种行为,除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点火取暖、祭祀用火、爆破用火、电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禁火区域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应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切实做好防灭火工作。

      《通告》还明确了各类行为人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等活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需要提醒的是,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发布的同时,各部门群策群力,围绕做好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定了举措。市森林防火工作专班主任王爱林介绍,市森林防火工作专班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多轮会商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动态预警监测、森林防火宣传,推进防火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五进”活动,通过实地督导、视频调度、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火源管控是防止火灾发生的关键环节。10月1日起,我市提前一个月进入了森林防火期,市林业局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发放明白纸36万份、悬挂横幅4300副,清理林下可燃物3.6万吨,多措并举做好火源管控。“我们将突出‘防’的总方针,以林长制为总抓手,联合公安部门全面做好野外火源管控。”市林业局副局长董辉说。

      市应急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桥介绍,市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了包区市督导机制,对各区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展开督导检查,同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进入防火紧要期,将组织公安、应急、林业、消防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值班值守等工作。

      “市公安局将不断强化火案侦破、重点管控、处突准备、部门协同,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逻防控力度,与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信息互通,精准开展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董昭凯表示。(来源:威海日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