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技区法〔2022〕7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适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优质高效法治服务的需求,推动更多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公正、高效办理,深入推进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核心区建设,持续打造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络沟通机制
1.为方便诉调对接工作,各方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诉调对接和沟通协调工作。
经区商务局,联系人:韩金花,联系电话:5910167;
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韩人会),联系人:唐平平,联系电话: 15550682662;
经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联系人:宋玉清、张帅杰,联系电话:5977302、5977803;
山东大祝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英太,联系电话:18863133218。
二、建立收案信息通报机制
2.经区法院收到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2日内告知经区商务局、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经区商务局、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接到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如需协助调解或提供法律意见,可与经区法院联系,经区法院根据案情安排法官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三、建立涉外合作送达机制
3.当事人起诉到经区法院的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经区法院可以向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发送电子版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收到上述电子诉讼文书后,可协助经区法院向韩方当事人转交上述诉讼文书或传达诉讼信息,转交或传达结果应及时告知经区法院。
4.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在协助传达诉讼信息的同时,可以向经区法院提供涉案韩国人(企业)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信息,由经区法院直接送达。
5.由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协助经区法院向韩方当事人传达的诉讼信息,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效力。
四、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6.当事人起诉到经区法院的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由经区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可以派人到经区法院,与法官同步开展调解工作。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也可庭后自行组织双方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经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区法院除因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情形外,应及时依法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不成的,经区法院应及时立案,并作出裁判。
8.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 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经区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立案件信息交流机制
9.按照“信息共享、讲求实效、互通协作”原则,建立涉韩国人(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交流共享机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三个规定”前提下,定期交流工作信息资料。
(1)经区法院将审理涉韩国人(企业)案件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或其他法律问题,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向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反馈,并抄送经区商务局。
(2)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对韩方当事人反映的经区法院在审理涉韩国人(企业)案件中的问题,及时告知经区法院,经区法院会同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共同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不合理问题,由经区法院负责整改。
(3)经区法院加强同经区商务局、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协作,经常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活动,由专业法官对涉韩企业或工作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帮助企业提高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
六、建立中韩法律服务机制
10.山东大祝律师事务所韩国法律研究中心,作为中、韩法学交流、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的窗口,为经区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在选择中、韩法律为冲突法或准据法方面提供咨询和帮助。
11.山东大祝律师事务所翻译中心,安排精通韩国语言的工作人员,为法院、政府及各方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翻译服务。根据经区商务局、韩国商会推荐,为韩国人(企业)提供中、韩法律服务。
七、其他事项
12.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0日(第18代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会长任期满)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 山东大祝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