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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2022-06311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分类: 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印发《威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市县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权限

时间: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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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威海新闻网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杨正 刘凌玉)10月27日,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印发的《威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市县级政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市县级人民政府需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并就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等环节和程序进行规范。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经过多方论证,我市出台此项《规定》。“《规定》分为七章四十一条,旨在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职能作用,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推动精准治理、精准防范。”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孙进春说。

《规定》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及火灾事故范围;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明确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取证要求等全流程内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孙进春说。

在调查权限方面,《规定》明确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在明确市县级政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权限的同时,《规定》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性质和“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工作实际,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判断火灾性质和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二项权责。同时,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对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火灾调查进行了要求,从操作层面强化了部门协同配合。

为进一步提升火灾事故评估工作操作性,《规定》重点对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定罪量刑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进行评估。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相关负责人张继元介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来源:威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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