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实现精细化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威海市中心城区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2012年出台的《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失效,为落实我市精致城市建设要求,亟待出台该办法。欢迎各界人士于2022年11月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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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6日
威海市中心城区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实现精细化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修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合法建设的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外立面是指既有建筑外侧墙面和屋顶面。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
第四条 按照建筑风貌等级,具有保护要求建筑或相关区域内建筑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将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应沿用原有外立面结构、造型、色彩和材质;
(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
第五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安全、美观、完好和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既有建筑外立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一)建筑外立面有大面积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的;
(二)建筑外立面有大面积残损、脱落或者装饰材料剥落的;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漏水、材料老化等安全隐患的;
(四)与城市风貌和周边建筑环境严重冲突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情形。
第六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虑建筑物性质、功能、色彩、造型和城市景观环境等因素,符合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建筑群体等相关内容的要求;
(二)环海一线、环山一线、城际铁路沿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一般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应体现时代特色和精致城市建设理念,注重建筑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景观环境品质;
(三)其他地区的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应当在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环境相协调;
(四)建筑色彩应采用清朗明雅的城市基础色调,合理确定建筑主色调和辅助色调,不应大面积使用暗沉色系;
(五)建筑配色应遵循变化与统一的形式法则;对于功能相同的群体建筑,单体建筑之间应有适度的色彩变化,不宜使用单一颜色进行整体涂装,避免产生单调感;对原有色彩杂乱突兀的建筑,应参考周边环境进行装饰或整治;
(六)统筹设计建筑单体各个立面的比例、材料、色彩、外挂构件、空调、管线、广告位等,加强建筑外立面细部设计;
(七)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八)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附属设备、附属设施、饰面层应当坚固结实、不易锈蚀,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条件;
(九)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确需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由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原设计单位确已灭失的,应当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鼓励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时,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富有质感、不易锈蚀的外装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内高层建筑底层裙房部分外墙宜采用高档外装材料,玻璃不宜采用绿色、蓝色等高饱和度色彩。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宜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主要公共建筑的更新改造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
第八条 既有建筑进行屋顶面更新、改造,应尽量不改变屋顶外观、色彩、结构的方式实施。
既有建筑平屋顶加设防水、保温材料应选用反光系数低的屋面材料,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等不良影响,防水卷材不得外露。低层、多层平屋顶住宅建筑可采用坡屋顶形式进行改造。
第九条 老城区及东山区域(棉花山以南、世昌大道以北、古寨东路以东至合庆)、塔山区域(世昌大道以南、塔山以东、戚家夼路以北)及城市制高点可视范围内既有低层、多层坡屋顶建筑屋顶面修缮更新,应延续原有建筑风貌特色,采用红瓦屋面,且在相应视线可及范围内色彩协调统一,严禁采用彩钢瓦,防水卷材不得外露。其他区域低层、多层既有坡屋顶建筑屋顶面更新严禁采用彩钢瓦,防水卷材不得外露,宜采用红瓦屋面。高层建筑屋顶面更新改造应使用安全系数高、不易脱落的材料。
第十条 附着建筑物设置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附属设备、设施应当统一规整,并进行隐蔽设置或采用不锈钢、防腐木等不易锈蚀或腐坏的构件进行遮蔽处理,且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
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管道、线缆或套管应统一规整设置,尽量保持水平或垂直,并沿建筑阴角部位或次要立面敷设,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一致或相近。
第十一条 非成片的危房拆除重建工程外立面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形式、色彩和材质应和谐统一,屋顶形式宜沿用原有屋顶形式,屋顶为坡屋顶的宜采用红瓦屋面。
三、实施和监管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为建筑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负责。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保洁维护,发现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材料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三)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和尺寸造型;
(四)擅自使用防水卷材敷设平屋顶外表面及坡屋顶瓦面;
(五)擅自增设分布式光伏板;
(六)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七)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八)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九)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十)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屋顶面不得乱搭、乱放,应当保持洁净。屋顶面增设通信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形态应与所处位置及周边区域风貌相协调,宜进行景观化处理,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由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对于原设计单位确已灭失的,建筑所有权人可直接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外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筑所有权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需将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法定申请材料线上通过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下通过各区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推送市精致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色彩、形式及材质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列入年度城镇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如外墙增加保温层)、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色彩的,免于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可以根据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更新改造,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更新、改造、装饰、维护城市建筑外立面。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装饰、维护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建筑所有权人及管理责任人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实施计划,统筹指导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办理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情形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建设;
(二)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三)超过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四)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翠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及区级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实施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的日常监督,对不及时按规定进行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的,采用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管理责任人及时开展更新、改造、维护活动。
四、资金筹措
第二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更新改造费用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建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的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涉及维修和更新、改造等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的,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的需要,由市、区政府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更新改造的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对难以确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程序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建设;
(二)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三)超过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建筑原有节能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补办许可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设计标准或者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文登区中心城区范围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2012年,我市出台《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镇建筑物外立面建设管理提出明确规定,该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失效。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威海考察时,作出“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的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嘱托,我市开展了一系列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但在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还存在着短板,目前我市部分建筑外立面老旧、破损、不协调、不美观的问题,与我市精致城市建设要求不符,亟待出台相关文件,并拟于2022年底前出台,尽快为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提供指引。为提升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工作水平,贯彻“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理念,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实现精细化城市管理,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该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3日,《威海市中心城区既有建筑外立面更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威海市政府网站、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