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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992/2022-00102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交发〔2022〕4号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出租汽车企业、有关客流集散地运营企业:

现将《威海市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2日      

 

  

 

威海市客流集散地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窗口形象,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本规定所称客流集散地是指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综合客运枢纽等。

第二条 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进驻运营秩序管理。

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和需求,合理设置出租汽车进驻运营区域,完善相关设施、标志、标识等,安排人员负责进驻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管理和乘客的引导,制定现场调度人员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进驻运营相关制度和要求,并在相关区域进行公开公示。

满足条件的客流集散地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进出流程、隔离设施、引导标识等。

第三条 出租汽车进入客流集散地运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客流疏散地运营主体的统一调度管理,在其指定的区域下客和驻车待客,不得影响客流集散地乘客和车辆通行秩序。

(二)自觉维护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待租秩序,驻车待客时,按秩序依次排队,客上即走,不得争客、抢客。

(三)按规定使用待客标志标识和设备,不得采取喊客、举牌、围堵、雇佣他人等形式招揽乘客。

(四)遵守行业服务规范,自觉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注重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礼貌待人,不得喧哗、谩骂、吵闹。

(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严禁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影响客流集散地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规范使用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标志、标识、用品等,不得损坏、破坏、浪费等。

第四条 严禁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周边禁停路段驻车待客,影响客流集散地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 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上下乘客时,即上即走、即下即走,不得影响公交车辆到站停靠,严禁在公交站点驻车待客。

第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网约方式进驻客流集散地运营,不得在客流集散地巡游揽客,不得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待客通道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区域揽客。

具备条件的客流集散地可设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用上客点位(区),并建立健全相关指引标志标识,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在指定点位(区)对接乘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在派发客流集散地的约车单时,精准引导所属驾驶员和乘客到规定的点位(区)对接乘车,不得向不合规车辆派单。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在专属上客点位(区)不得长时间滞留,客上即走。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可根据现场管理实际,设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属上客点位(区)的滞留时长,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会同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建立常态化的对接联络和协同管理机制,做好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驻客流集散地经营的规范培训和宣传引导,并加强所属车辆和驾驶员有关运营行为的协同管理。

第八条 鼓励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通过安装监控设施设备、配装现场视频记录仪等形式,对出租汽车进驻经营秩序实施监控管理。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执勤计划或者专项行动安排加强对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营运,查纠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条 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现场调度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举报、投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举报、投诉事实、证据等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依法收集的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视听资料,可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组织对客流集散地现场调度管理人员进行有关违规行为取证的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视为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予以行政处罚;出租汽车违规行为应当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

第十二条 建立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黑名单”制度,实行信息互通和共享。客流集散地运营单位根据管理实际,对在客流集散地多次违规的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可以予以限期限制进场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