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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51U/2021-06661 发布单位: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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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目的

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旅游投诉和纠纷,营造诚信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打响“精致城市 幸福威海”品牌,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山东省省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参照《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市实施细则或《办法》切实抓好旅游诚信基金设立及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威海市辖区内的旅游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导游等旅游经营者或履行辅助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责任过错,对在我市辖区内旅游的旅游者造成损失,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服务质量赔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实施先行赔付的情形。

三、赔付金额度设立依据

参照《山东省省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市按照2019年度接待游客规模设立旅游旅游诚信基金额度,游客总数在5000万人次以下的额度为10万元;5000万至1亿人次之间的额度为30万元;1亿人次以上的额度为50万元,用于本市范围内旅游投诉的先行赔付。

  我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根据各区市2019年度接待游客规模情况,提出游客总数在400万人次()以下的额度为5万元400万人次以上的额度为20万元,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旅游投诉的先行赔付。具体为: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20万元;临港区、南海新区各5万元。

四、可以赔付的情形和不适用先行赔付的情形

可以赔付的情形:旅游投诉中,投诉人能够提供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被投诉对象违约或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索赔法律依据明确的,投诉人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申请。

不适用先行赔付的情形:

(一)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案件;

(二)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

(四)旅游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权益损害的;

(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权益损害的;

(七)涉及刑事、治安案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的情形

五、先行赔付流程

在投诉人符合先行赔付的情形下,

(一)投诉人提出先行赔付申请,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先行赔付申请后,主动联系投诉人,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建立旅游投诉档案: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及相关凭证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事实和证据核实后,做好投诉

人与被投诉对象调解工作,双方就调解内容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双方认可的赔偿事实、赔偿数额

及赔付方式、赔付时限,督促被投诉对象及时进行赔付。

(四)如被投诉人未能按时限履行调解协议赔偿责任,可由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5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投诉人,再向被投诉对象追偿。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且事实符合第七条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先行赔付使用条件的,经审核组批准同意后,由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5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投诉人。

(五)使用先行赔付金时,填写《威海市旅游投诉先行赔付

申请表》《威海市旅游投诉先行赔付资金使用协议书》,并按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先行付款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财务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旅游者,并做好相关转账票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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