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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文章来源: 荣成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8-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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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9月10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荣成市伟德东路8号

    电子邮箱:rcsczjjr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7562716

     

    为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加大对创新创业、双招双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投资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1.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参照《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办法》,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自2021年开始每年压减30-50%的产业发展类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变无偿拨款为基金投入。

    2.调整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将市财政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引导基金主要由市国资公司聚焦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3.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市国资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不干预市国资公司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4.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市国资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不将政策性基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5.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督促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6.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引导基金参股产业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5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适当降低。

    7.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荣成市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 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荣成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荣成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对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8.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可以达到35%。

    9.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10.合作设立项目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级、市级、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11.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中应由我市负担部分,统一委托市国资公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省、市级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市国资公司。

    12.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力度。自2021年起,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创投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13.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14.强化政策倒逼约束。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投资进度偏慢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基金批准设立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纳入基金负面清单。

    (四)加强基金财政扶持

    15.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奖励。自2021年,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70%)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16.基金设立补助。对在荣成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6%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7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荣成市的,补助资金减半。

    17.基金投资补助。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荣成市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5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18.基金地方贡献补助。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荣成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以及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由威海、荣成两级根据财政体制进行分担。对政府出资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对注册在荣成市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荣成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依法追回所取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快基金直接投资

    市国资公司对骨干企业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即将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债转股等方式直接投资。

    在操作流程方面,按照“征集—备案—论证—核准—投资”的操作模式组织实施。市国资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内审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实施。国资监管机构对国资公司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行为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核准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备案。

    在项目核准方面,(1)对5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直投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程序开展尽职调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2)500-1000万元的基金直投项目,在市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实施;(3)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直投项目,在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将复核及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推动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一)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二)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在荣成市注册备案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荣成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荣成市非上市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创投风投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荣成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三)鼓励市国资公司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市国资公司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

    (四)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和专业人才。引导带动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

    (五)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省、市金融高端人才及金融之星评选。

    (六)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市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证监、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打击以创投风投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

    三、推动设立科技孵化种子基金

    (一)种子基金投资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通过引导性投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基金进入的时机原则上要在企业产品完成中试阶段以后。

    (二)种子基金设立机制。市财政先期出资500万元,以后视投放及运行情况逐年补充至1500万元,委托市国资公司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单户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参股比例不超过30%。市国资公司对种子基金整体运作进行管理,市科技局应发挥部门优势,择优推荐项目,为项目筛选、督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不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基金决策委员会。

    (三)种子基金运作方式。种子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基金参股,是指种子基金向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可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

    种子基金拟投资的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原则上必须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荣成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的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注册区域。(2)拥有自主或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符合孵化器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3)申请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5)注册资本实缴资金不低于50%。

    种子基金存续期3年、退出期2年,3年存续期满后市国资公司或企业均可提出终止协议并退出。基金退出和清算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32号令)执行。

    (四)种子基金项目监督体系。对获得种子基金资助的企业或项目,市国资公司和科技局有全程督查权,并通过定期走访、调研等方式,随时掌握种子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定期向市国资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应积极配合走访调研及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基金投资协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种子基金承担项目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的;(2)种子基金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的;(3)种子基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4)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5)经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无明确发展前景的。

    四、推动设立乡村振兴基金

    以荣成市获批全省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县为契机,设立荣成市乡村振兴基金,通过省、市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金融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重点支持重大区域特色产业、农业战略和新兴产业、重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和全产业链建设、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新型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乡村振兴重要任务。

    五、营造优质基金发展环境

    (一)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市国资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并按基金投资要求,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项目质量。

    (二)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加强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强化基金与威海惠企“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称“一站式”平台)的融合互动,将企业在“一站式”平台的信用评级结果,做为基金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同时把基金投资作为“一站式”平台企业信用评级指标项,给予适当加分。依据信用评级结果,基金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种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鼓励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天使、创投类基金投资损失给予更高的宽容度。

    (四)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市财政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国资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种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引导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决策事项,市国资公司应在作出决策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市国资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种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加大对创新创业、双招双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收集到部门反馈意见10条,采纳10条,反馈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督促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考虑降低实缴资本补助门槛。

    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删除3.2中“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对第三大项“推动加快创投风投对接实体经济”加入对创投风投机构退出的补助力度。

    5.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将有效期更改为5年,因为种子基金存续期3年、退出期2年。

    6.国资公司建议第四大项中“子基金征集”一条相关内容删除。

    7.司法局建议调整施行期、有效期格式,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期应为公开印发之日起30日后,有效期需精确至年月日。

    8.国资中心建议修改国资部门职责。(1)意见第四项操作流程中“报国资中心备案和核准实施”修改为“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实施”;(2)“国资中心负责全程监督、参与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核准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备案”修改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资公司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行为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核准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备案。”

    9.国资中心建议修改子基金征集。修改为“优质企业征集,市国资公司公开征集优质企业,建立直接投资企业备选库,并将征集结果及基金合作协议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10.国资中心建议修改项目核准。(1)修改为对500万元(含)以下的产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由市国资公司******,同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2)500-1000万元的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实施;(3)1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将符合及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荣成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