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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356/2021-03822 发布单位: 威海市财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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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威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重点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分配方法、使用原则,项目库管理、预算执行、衔接资金投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衔接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原扶贫项目提质增效、小额信贷和富民生产贷(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按上级要求支持实施特惠保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急难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三)其他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衔接资金分配方法: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考虑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相关人均财力、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衔接资金使用原则: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要统筹省、市和区市财政衔接资金对重点帮扶村给予倾斜,并统筹兼顾非重点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各级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县级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市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衔接资金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部门及下级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市乡村振兴部门于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提出市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收到省财政衔接资金20日内提出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区市。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市财政衔接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执行数和省财政衔接资金提前下达数,提前下达到有关区市,市乡村振兴部门提前提出相关资金预分配建议方案。

衔接资金投入:要求区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三、调整资金名称和原有支出方向

顺应形势变化,全面脱贫后资金名称不再使用“扶贫”二字。突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体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政策导向和过渡期的特征。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政策解读人:农业农村科 黄帅

联系电话:0631-52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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