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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文机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30004
  • 成文日期:2021-08-27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8-30
  • 发文字号:威发改发〔2021〕26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8-2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4-08-27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1〕267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分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市教育局局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2倍执行。

市区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

幼儿入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后退转园及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退费政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当月15日前(含15日)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50%退费;15日后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不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30%退费。

三、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全市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 26日。其他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7〕65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51号)及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7日






文字解读